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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迎来大修 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内容受

□?在审议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是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共8章58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发现,其中涉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容只有两处,一处是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另一处是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纳残疾学生。

“这两条规定是现行职业教育法的条文,未作修改。”陈国民指出,这对于满足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更好满足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升残疾人受教育的水平,促进教育公平之需要是不够的,对于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全面发展之需要也是不够的。

针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与会人员提出了适当提高经费标准、完善特殊教育津贴制度、打造信息无障碍环境等建议。

强化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

“残疾人职业教育是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脱贫增收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高莉多年来一直关注残疾人教育,尤其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高莉认为,残疾人职业教育是一种有“温度”的教育模式,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将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通过就业创业进一步融入社会和全面发展,也能够让残疾人过上更有尊严、更有意义的生活。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2017年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要着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设置符合残疾人身心特性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努力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让他们拥有一技之长、更好融入社会。

2018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普及水平与保障能力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我国为232.5万名残疾人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

在陈国民看来,近年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确实得到了较快发展,规模明显扩大,保障条件逐步得到完善。但从总体来看,残疾人职业教育总体水平仍有待提高,办学水平偏低、师资力量薄弱、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与整体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广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对此,陈国民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后增加“适当提高接收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的规定。

陈国民指出,增加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普通公办职业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政府补贴+学费”,但目前残疾人职业教育免交学费,且政府补助有限,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培养成本一般是普通职业教育的3到5倍,导致残疾人职业教育正常教育教学、实习实训、人才培训等都面临较大压力。

根据中国残联2018年对残联系统职业院校调研数据,现有残疾中职学校普遍反映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学校连2007年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三倍”都难以落实到位,同时也没有参照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的补助标准。

陈国民建议,参照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各省(区、市)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

在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高莉提交了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能力的建议。建议每个省建一所残疾人中职学校,有条件的省建一所残疾人高职院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从国家层面制定残疾人职业院校专业标准,开发专用教材和教学资源,让残疾人职业院校教有所依,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此外,建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残疾人职业院校发展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完善特殊教育津贴制度

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队伍的建设,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切实保障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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